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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的意见》,为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县综治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郯城河道管理局、县公安局决定,从3月中旬到10月底,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10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乱采乱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治重点
1、整治重点矿种
河砂、建筑石材和砖瓦用页岩等矿种。
2、整治重点矿区
沂、沭河砂资源开采区,黄山、褚墩等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材开采区,褚墩和郯城镇、泉源乡砖瓦用页岩开采区。
三、工作措施
(一)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为了本次集中整治工作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领导小组将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特别利用今年的“3.19”矿法宣传日,大力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措施和要求,争取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关注。
(二) 全面排查,掌握信息。集中整顿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工作,真正托清底子,明确重点,找准突破口。对河沙、加筑石材、砖瓦用页岩等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即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理排查,摸清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现状,查清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的方式,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整治行动,揭发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全面完成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
(三) 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影响河道防洪行洪的采砂点,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及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进行勘查开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 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据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自制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对未达到国家和县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和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开采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要求,限期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及“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六) 加强日常监管,监理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以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矿产开发只需,逐步监理健全矿业市场体系,提纲采矿权准入门槛,采矿权设置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加“三证一照”颁发,其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一证照失效后,公安机关不予开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开采行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到位,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也大提高,使我县矿业权市场体系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是当前全县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这次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运举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孙钦刚为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郯城河道管理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集中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搞好工作指导和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情况调度、信息宣传等日常工作。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项工作制度、重大案件、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在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建立完善国土、发改、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水利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联合执法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负起责任,严禁推诿、扯皮。
(三)加强考核,严格奖惩。为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强化检查考核,县综治办将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严格进行检查。对工作扎实深入、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被动、设置发生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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