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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水利厅、计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流域内各地市水利局、计委;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山东省淮河流域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92]7号文《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文《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经与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和计委协商研究,现对我委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家计委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实施建设项目审查,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详见附表): 在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颖河、涡河、新汴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淮委实施审查;小型建设项目按各省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审查。 在南四湖、骆马湖和沂河、沭河、新沂河、新沭河、邳苍分洪道、中运河、韩庄运河、伊家河、分沂入沭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大型建设项目由淮委实施审查;中型及中型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由淮委委托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实施审查。 在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省界上、下游各l0公里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大型建设项目由淮委实施审查;中型及中型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凡属淮河水系的跨省河段由淮委实施审查,凡属沂沭泅水系的跨省河段,由淮委委托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实施审查。 除上述水利部划定的河段外,在淮河流域干支流兴建的大型水工程,由淮委实施审查。 二、淮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l、立项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各省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项目所在的河道地方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直接管理河道的河段,应向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下属河道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由淮委统一印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包括沂沭泅水利管理局下属管理处,下同),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对建设项目提出预审意见报淮委(包括沂沭泗管理局,下同),审查。 淮委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后,通知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淮委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征求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施工许可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的文件和设计以及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淮委或淮委在立项审查意见中明确委托的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并由淮委或淮委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 3、施工监督 建设项目的定桩放线和过程,由淮委或淮委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要求组织施工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淮委或淮委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如有较大变动,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4、启用检验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淮委或淮委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淮委或淮委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 三、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淮委提供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河道行洪、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水水质、用水权益等诸方面影响的评价文件,并且上述文件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工、水文、水质等方面的评价、规划、设计资质。 四、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建设项目需要补做的勘测、试验及技术评价、咨询的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设施的,按各省现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应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地方河道主管机关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全部清理完即退还。 受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堤段(含其它水利工程)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负责,以确保该堤段的防洪安全。 七、地方河道主管机关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建或已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河道管理 范围内建设许可证》由淮委统一印制。 附表: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河段及权限表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